「最近我的臉書好多人都在貼『千萬不能宣傳蔡立委罷免案』的訊息」K男說。一邊拿著攪拌棒攪拌著咖啡。
「哈,我也有看到。我覺得網友們還蠻天才的呀。」R男說。
「然後我覺得最妙的是中選會的回應,他們說因為以前沒有這種案例,所以請大家盡量不要分享『不能宣傳二月十四日罷免蔡立委』的訊息,以免因為分享『不能宣傳二月十四日罷免蔡立委』而觸法。」K男一口氣說完後,喝了口咖啡。
「這是在比誰比較會繞口令嗎?」R男大笑。
「不過這個不能宣傳罷免的規定,我真的覺得超奇怪的。同樣是人民的權利,為什麼選舉可以宣傳,罷免就不能宣傳?」K男疑惑。
「是呀,所以選罷法不得宣傳的部分,確實因為這次罷免行動而受到關注,後來有修掉了。但現在的說法是法律不能溯及既往,所以現在罷免活動仍適用舊法的規定,還是不能宣傳」R男說。
「但我還是覺得不能宣傳的規定本身很有問題,就人民的權利來說,罷免跟選舉的權利根本不對等。」K男的語氣有些激動。
「是呀。其實你從這件事情,也可以看到台灣的基本法治教育,也就是對法律及憲法意義的了解,真的很貧乏。」R男搖了搖頭。
「咦?怎麼說?」
「像我朋友之前去當一日志工,就有被民眾嗆聲說:『你們宣傳罷免是違法的。』,當然,如果只看未修法之前選罷法的內容,宣傳罷免是違法的沒錯。割闌尾的活動中,為了讓志工可以安心作業,在這個部分也請教了很多律師,試著在現行法律允許的狀況下,做最大的發揮。所以後來也才會有『請協助宣傳不得宣傳二一四罷免投票以免觸法』的活動。」說完R男笑了笑,身體傾向K男問道:「但是呢,你知道在法律之上,還有一個叫做憲法的東西嗎?」
「有聽過,公民課本有上過,但老實說都還給老師了,我真的搞不清楚憲法跟法律的關係是什麼。」
「簡單來說,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法律,是同時要求政府與人民都必須要共同遵守。它並不是政府單方面要求人民遵守的東西。而法可以分成三個層級,分別是憲法、法律跟命令。這三個層級呢,憲法高於法律,法律高於命令。也就是比較低階層的法條內容,若是與高階層的法相牴觸的話,則該法條可視為無效。」
「但為什麼要分三個層級?」
「好問題。因為它們有不同的意義跟效力。以憲法來說,它對人民最大的意義在於,保障基本的權利不被政府所侵害,而政府有義務維持這些權利。像是言論自由、宗教自由、集會結社自由等等,這些比較屬於大原則的人民權利,都會被放在憲法裡面。而任何法律、任何命令,都不能凌駕在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上。」
「那法律跟命令呢?」
「你可以想像一下,一個社會要運作,勢必需要有一些規則讓大家共同遵守。所以法律其實就是這些社會生活規範,像是刑法、民法,這些都屬於法律。而執行這些生活規範的時候,第一線的行政單位,一定會遇到各種狀況,這些狀況也必須要有可依循的規則,所以命令的意義,就是國家依法授權行政機關可以做的事情。」
K男聽R男說完,表情若有所思。沉默了一陣子後,K男開口:「所以,法律是所有人民,包含所有政府人員都要遵守的。而命令主要是公務員執行他們的職務時,被授權應該和可以做的,或是執行時要遵守的規則,這樣說對嗎?」
「大致來說是這樣。所以你會發現一件事,因為憲法是最高層級的,也可以說是國家的根本大法,所以法律或是命令,都必須要遵守憲法所規定的原則。那我們來想一個問題||當行政機關被授權做的事情,會侵害到人民的基本權利,例如言論自由的時候,那要怎麼解?」R男反問。說完又喝了口咖啡。
「那這個命令應該無效,因為言論自由是被規範在憲法裡面,而憲法的位階最高,法律跟命令都不能牴觸,否則無效。」
「沒錯,所以讓我們回頭來看選罷法所說不可宣傳罷免的規定。『宣傳』這個行為本身,只要宣傳的內容沒有違法,就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。因為罷免本來就是合法的公民權利,那宣傳罷免就不算是在宣傳違法的內容,既然被宣傳的內容並沒有違法,那禁止『宣傳罷免』,就等於在禁止『宣傳沒有違法的內容』,本質上就已經違反憲法所規定的言論自由。」
「難怪有人說,如果真的因為公開宣傳罷免而被開罰單的話,這是難得一見可以打憲法訴訟的機會。」K男恍然大悟。
「所以為什麼我前面會說,大部分的人對法律及憲法意義的了解,真的很貧乏。因為不了解,政府就可以唬弄你;因為不了解,也無從去思考到底哪裡有問題。我們不用去了解很艱澀的法條,但我們必須要了解憲法上賦予我們的權利跟義務,並且努力去捍衛。」
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法,是同時要求政府與人民都必須要共同遵守。它並不是政府單方面要求人民遵守的東西。而法可以分成三個層級,分別是憲法、法律跟命令。這三個層級呢,憲法高於法律,法律高於命令。也就是比較低階層的法條內容,若是與高階層的法相牴觸的話,則該法條可視為無效。
以憲法來說,它對人民最大的意義在於,保障基本的權利不被政府所侵害,而政府有義務維持這些權利。像言論自由、宗教自由、集會結社自由等等,這些比較屬於大原則的人民權利,都會被放在憲法裡面。任何法律、任何命令,都不能凌駕在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上。